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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干货】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之间的关系

日期:2021-04-20 / 人气:1128 / 发布: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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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式联运中,MTO即为契约承运人,他与托运人签全程运输的总包合同(Head Contract),而拥有运输工具并承担各区段运输任务者,为实际承运人。每个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他只与MTO有分包(分运)(Sub-contract)合同关系。
 

 
  在中国,许多打着“×××国际货运公司”、“×××船务公司”、“×××国际货代公司”、“×××国际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及NVOCC(译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无船承运人)等公司实际上充当了契约承运人的角色,而拥有运输工具的船公司、陆运公司及空运公司则充当了实际承运人的角色。当然拥有运输工具的船公司、陆运公司、航空公司若也对全程负责,则他既是契约承运人,又是具体负责某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根据我国法律,货代与无船承运人的根本区别在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没有取得NVOCC资质的货代签发自己的提单是违规的行为。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必须将自己的提单(提单抬头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司名称)向交通部登记,并由交通部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但在实践中,我国目前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众多,有自己的提单的很少!许多经营者只是拿一份市场上流通的提单(通常是船公司提单),把抬头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作为自己的提单,有的甚至连抬头都不改就直接使用。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往往照搬实际承运人的提单条款,而不按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变更,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准确地界定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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