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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无船承运人(NVOCC)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条款特征

日期:2021-04-20 / 人气:301 / 发布: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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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永诚财险等保险机构从事上述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经营业务,均采用同一格式的保险条款,其中保险责任一栏约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经司法程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执行的,保险人在接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书面付款通知后按照本保险合同额约定负责赔偿。”该条款具有三项特征。
 

 
  一是为保险理赔设定了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该条款除了对被保险人债权人的索赔时间作出限定外,还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在保险期间内形成生效判决或裁决,并在保险期间内经执行程序要求保险人赔付。以上条件中,除提出索赔的时间可由被保险人债权人通过及时行使权利达成以外,其他条件均属难以通过自身行为掌控和决定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就是说,无论被保险人如何积极行事,也有很大可能无法满足涉案保险条款的限定条件,这种权利限制明显是不合理的。
 
  二是实质上免除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加重索赔权利人的责任和排除索赔权利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虽未列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但其在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特别约定。这种背离保险业实践和一般认知的索赔条件限制,其直接结果就是保险人可以据此免除自己的赔付义务。同理,该条款将不合理的限制加于索赔权利人身上,其直接结果就是排除了部分权利人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赔付的主要权利。
 
  三是与合同目的明显背离,可能导致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同虚设。交通运输部要求申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缴纳保证金,系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并不以自有船舶完成货物运输,当出现违约时,无船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可能不足,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既有利于保护托运人利益,也是托运人信任和选择无船承运人的基础。保证金责任保险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保证金的一种替代形式,以保险的形式替代保证金,既释放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现金流,也可起到与保证金类似的效果。海上货物运输常会面临较大风险,无船承运人在履行承运人义务过程中可能面临大额赔偿,且在面临赔偿诉讼时常因无力赔偿而难以为继。此时的保证金责任保险是权利人得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债权的主要途径之一。涉案保险条款对无船承运人债权人索赔条件的限制,实质上弱化甚至虚化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的上述功能,进而使公众对该产品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产生疑问。因此,该条款的设置背离了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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