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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特殊情况的区分

日期:2021-04-20 / 人气:216 / 发布:网络采集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断定货运代理人是无船承运人角色还是纯粹代理人角色并非易事,有赖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特定管辖权下法律的规定。通常法院要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情况,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信函、费率、提单、先前交易等。下面就根据常见的几种情况来区分这两个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1)收入取得的方式不同。无船承运人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只能依其向交通部报备的运价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赚取运费差价,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获取佣金;而货运代理人则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既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又可同时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
 

 
  (2)签发提单的权限、性质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该提单表明无船承运人为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契约当事人的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则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同时根据《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亦不能作为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承运人性质的提单。
 
  (3)依合同的约定和复杂情况的判定。合同中是否对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约定,或操作中是否以当事人的角色出现以及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做法等等。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上述标志也并非是绝对的。例如货运代理人签发了名为"提单"的单证,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该货运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相反,如其在签发的单证中使用了"货运代理人 ",也并非当然地意味着货运代理人就是代理人,当有其他事实表明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行事时,则被认定为当事人。更为复杂的是,在多式联运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能就一部分运输作为本人(承运人)(如陆路部分的运输),另一部分运输(如海运)作为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的标准常常是托运人是否知道哪一个为实际承运货物的承运人。在加拿大一案例中,无论是货运代理人与铁路和海运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还是有关货运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的任何细节,货运代理人都没有提供给托运人,货运代理人是作为承运人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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