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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NVOCC运价备案的相关疑问解答

日期:2021-04-20 / 人气:364 / 发布:互联网

  问:NVOCC企业及其分公司或海外NVOCC企业如何备案运价?向哪家单位备案?
 
  答:所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拥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向上海航交所备案运价。
 
  问:运价备案应多久进行一次?
 
  答:首次备案自上海航交所受理之日起生效;附加费满24小时后生效。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提前30天备案,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经营航线的市场运价波动情况自行决定备案的频率。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一个月备案一次,只要执行的运价在备案的运价幅度之内即可。
 

 
  问:备案的运价幅度多大才算正常、合理?
 
  答: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幅度的宽窄经营者可以自行掌握,为避免幅度过窄导致经常变更,或无法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而及时跟进(因新幅度要备案30天之后才能执行),经营者可以根据历年来的市场波动情况,把运价幅度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