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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无船承运人是如何发展的?

日期:2021-07-08 / 人气:135 / 发布:互联网

    无船承运人业务是属于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形成的一项业务,属于承运人中的一个分支,是连接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的纽带和桥梁。
 
    无船承运人的出现,对托运人、船东和无船承运人都有益处。它对现代外贸运输环境和秩序的改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承运人是为不特定的人提供“有限”的服务,而无船承运人则着眼于为托运人提供“私人制定”的个性化服务和解决方案,属于为特定的人提供“无限”的服务,而且无船承运人兼具独特的双重身份——既属于承运人又属于托运人。
 
    因此无船承运人更了解市场的动态和变化,获取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并且他们使外贸运输覆盖范围更广,更符合托运人的需要。无船承运人从事外贸运输服务的成本比公共承运人要低得多,市场进入比较容易,促进了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当前无船承运人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内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扩展速度可用惊人来形容。
 
 
    尽管如此,无船承运人的出现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譬如在整个无船承运业务流程中,两个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两份流转的提单性质和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以及两个运输主体对货损货差责任的承担等,特别是无船承运人提单签发与多重身份、无船承运人责任等等。
 
    2002年确立了我国的“无船承运人”制度,将无船承运业务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并设立了市场准入、提单登记和保证金等管理制度,这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随后,2003年颁布的《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对无船承运业务也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着力对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但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仍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迫切需要我们以发展的、世界的眼光看待并分析实务中存在的很多问题。
  
    2019年,我国无船承运人实行备案制度,降低了无船承运人行业准入要求,加大了无船承运人市场的竞争力,但是由于取消保证金责任制度,增加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的风险值,也加大了选择企业的难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