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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船运资讯: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无责例外

日期:2021-04-20 / 人气:211 / 发布:未知

  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凭身份与提单交货,不能无单放货,否则须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大多数情况也有例外,无船承运人也有一些情况,虽无单放货,但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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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运单下的无单放货:
 
  海运单不同于提单,它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不可流转的单证。
 
  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提取货物时,无须出示海运单,而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和到货通知,承运人核实身份后,即可将货物交给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而不承担任何无单放货的责任。各国法律对此均已经达成共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二、卸货港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或港口当局的习惯做法导致的无单放货;
 
  如果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或港口当局的习惯做法,承运人将货物卸离船舶后不能直接交给收货人而是由海关监管或港口当局控制,然后由收货人向海关或港口当局提取货物,而海关或港口当局在提货人未出未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放货,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主观上对无单放货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又无无单放货的行为,因此,不应构成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权利的侵犯,侵犯不成立。
 
  但承运人要想利用此种方法免责,必须举证证明卸货港确有此种法律或习惯做法,以及其确实已按该法律或习惯做法将货物交给了有权接收的机构,并做到了应有的谨慎,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据,通常仍会被判定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三、提单已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承运人无单放货,而卖方没有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而是与买方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则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则不应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四、正本提单持有人放弃索赔:
 
  五、诉讼时效已过
 
  时效期为一年,从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起计算。
 
  六、缺乏证据
 
  当正本提单持有人就无单放货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时,因请求缺乏证据,而被认定无船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七、权利人同意的无单放货行为:
 
  因为单证流转速度的问题或信用证结汇产生的延误,为避免货到目的港后,为等待正本提单而产生一系列的损失,作为卖方的正本提单持有人通常与买方分别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这种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未来权利人均同意的无单放货行为,法院通常会判定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八、托运人承担买卖合同下的责任,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如果卖方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交货物无单放货,而此时买方凭正本提单无法提到货物,则可以要求卖方和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分别要求卖方承担责任或承运人承担责任。承运人完全免责会十分脆弱。
 
  九、正本提单持有人已不再具有提单权利:
 
  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其达成协议,由承运人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支付货款,作为解决方案。而正本提单持有人也需向承运人提供正本提单和材料,同时,正本提单持有人收到款项后,对于提单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船方、其代理人或其行为可能由船方承担的人的放货而向船方提出的一切命令、索赔、行动、诉讼或诉案之责任。此时,正本提单持有人收到赔款后,已不再是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提单权利因已经实现而消灭.船方和受雇人对于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的任何赔偿责任也一并解除。
 
  十、托运人收到货款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免除
 
  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但如果托运人已经从收货人处收到了全部货款,那么就无权要求承运人再承担提单项下的货款损失或返还提单项下的货物的责任。
 
  十一、 船代或承运人仍持有提货单,保有货物提货权
 
  为了满足收货人报关的需要,承运人将提货单提供给收货人,仅作为其报关之用,如果报关后,立即收回提货单,仍保持对货物的控制权。法院不应认定承运人已经交付了货物,不构成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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