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80w保证金难以被盘活孕生出保险
日期:2021-04-20 / 人气:195 / 发布: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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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船承运人?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在很久之前办理无船承运资质是需要交纳80w的保证金的。但是为什么现在取消了呢?现在誉商小编就带您了解其中的原因。
据了解,无船承运人制度依据《国际海运条例》于2002年确立,规定“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载,签发提单、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完成海上货运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由于无船承运人不具体经营船舶,为保护托运人利益,上述条例同时规定,无船承运人必须交存保证金用于清偿承运人债务,保证金仅在当事人终止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时方可退还。
“无船承运人交存保证金作为唯一的财务责任担保方式,是受历史条件限制形成的。”据交通部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李宏印介绍,《国际海运条例》于2001年12月颁布实施,而在该条例酝酿起草过程中,交通运输部曾试图将担保、保险和交存保证金共同列为无船承运人责任担保形式。“但是由于当时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相关市场发展尚不具备条件,因此条例仅规定交存保证金作为当事人唯一的责任担保形式。”
按照此前的相关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而且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要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然而对多数申请企业来说,80万元人民币作为非流动资金用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无疑增加了资金压力。
“本着创新政策、立足服务的原则,为帮助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创造更加便利的经营环境,《条例》实施以来我部一直想方设法完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自2004年起,交通运输部会同保监会开始研究酝酿增加保险作为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责任担保方式的可能性。2009年1月1日起,为无船承运人增加以定期存款方式交存保证金的选择,无船承运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定期存款方式或活期存款方式来交存保证金。但这仍不足以解决企业交纳较大数额保证金,影响资金流动,无法盘活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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