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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干货:出口企业如何防范国际贸易欺诈

日期:2021-07-09 / 人气:201 / 发布:未知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国际贸易的纠纷也相应增多。国际贸易涉及订立合同、买方开立信用证、卖方备货和交货、贸易单证的制作和签发、承运人接收货物和签发运输单证、货物运输和交付等环节,涉及的当事人多,专业性强,欺诈可发生在买卖双方交易的各个环节。上海誉商是一家专业从事商务代办的企业,十年来,誉商以诚信为本,获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就让誉商小编带您了解更多关于出口企业如何防范国际贸易欺诈问题,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国际贸易合同方面的欺诈
 
    卖方实施的欺诈
 
    一是用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卖方虚构公司实施欺诈或者谈合同时是A公司,签订合同的是B公司,或者稍微变更名称,使用不同的英文名称,骗取国内买方订立合同,支付货款。然后卖方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货物。
 
    二是货物品质欺诈。订立合同后,卖方/托运人制作虚假检验报告,或者卖方/托运人与当地不良检验机构人员串通,出具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满足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要求,但是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此时,卖方可能已经收到货款,买方/提单持有人凭合同品质条款索赔成功的可能性极小。还有一种欺诈是卖方/托运人在工厂检验,提供合格产品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报告,然后将劣质货物运抵装货港交付承运人。
 

 
    买方实施的欺诈
 
    一是虚假合同主体欺诈。买方故意用不同的公司名称或使用略有不同的中英文名称洽谈和订立合同,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待卖方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时,无论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会核对合同主体,这时卖方会遇到麻烦。尤其是如果在境外仲裁,获得仲裁裁决书后到国内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法院审查时会严格按照裁决书载明的合同主体和仲裁当事人确定承认和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裁决书中被申请人不能明确指向境内某一公司,法院会驳回申请。
 
    【案例】有一家以色列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订立合同,北京公司谈判使用中文名称但订立合同时使用英文名称,而该英文名称没有在工商局登记。北京公司没能履约,以色列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到伦敦申请仲裁并在取得胜诉裁决书后到北京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中文名称的北京公司存在,但是不能证明裁决书中载明的英文名称就是指向了该中文名称公司,况且该中文名称公司不应诉。该案结果被法院驳回,虽然该案中中文名称公司的领导人、经办人都私下承认该业务存在。
 
    二是信用证软条款欺诈。买方在开具信用证时规定卖方/托运人不可能实现的条款,或者模棱两可的条款,待收到卖方提交的单证后以单证存在不符点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卖方面临交货不符或者延迟交货的违约风险,买方趁机提出接收货物或者降价要求。
 
    与国际运输有关的欺诈
 
    倒签提单欺诈
 
    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尤其在市场下跌时,卖方为了满足国际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于交货期限的规定,往往在货物装船日期迟于交货期后请求承运人将提单日期倒签以满足交货期的要求,承运人也为了迎合货主的要求往往在获得其认可的担保后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谋实施的欺诈。
 
    根据法律和惯例,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都要求是“已装船提单”,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装船完毕日期,如果把实际装船完毕日期倒签使之符合交货期间要求,使本应超过交货期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本应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交付议付行议付,掩盖了延期交货和提单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事实,使买方遭受蒙骗,接受本可以因为卖方迟延交货而有权拒绝的货物或者因有不符点可以拒收的单证,对外支付货款、接受货物。
 
    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性质相同,是卖方/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装船完毕前提前签发提单用于满足卖方/托运人依合同交货、结汇,属于欺诈行为。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贸易合同与信用证都规定,卖方/托运人提交的提单应该是“清洁提单”。但是卖方提供的货物往往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承运人时往往被签发批注,卖方获得带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则不能完成交货和结汇。卖方/托运人往往请求承运人接受其出具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除个别情况外,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属于欺诈。使买方违背意愿地接受本可以因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而有权拒绝的货物。
 
    无船承运人提单欺诈
 
    UCP600规定无船承运人提单可以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之一,而由于此类提单与海运提单的内容和流转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此类提单引发的欺诈案件时常发生。主要是卖方/托运人提供虚假的无船承运人提单骗取货款。或者与货运代理公司串通,在提交无船承运人提单后,持海运提单去实际承运人处提货,造成持有无船承运人提单的人(银行或者买方/提单持有人)无法提取货物。
 
    应对上述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方面,出口企业应尽量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如对客户信誉做调查、对货物实地考察,指定国际上信誉卓著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前检验、监装监卸、信用证条款明晰无歧义等。
 
    其次遭遇欺诈时,首先审查合同法律适用条款和管辖权条款,评估采取法律行动的利弊,以及实现索赔的可能性。采取积极态度尽早准备,及时应对,避免丧失索赔时机。
 
    第三,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中信保、大地保险&Atradius)可以帮助企业确定海外买家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并通过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
 
    如果海外买家恶意拖欠货款,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取消该买家所有在中国采购的信用额度,并知会全球各国政府成立的出口信贷ECA机构(ECA,Export Credit Agency),例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 bank of united states)等等,将其归入“黑名单”,将使海外买家出于失去整个中国市场及破坏全球信用采购记录的担心而不敢轻易违约,大大增强对于买家的威慑力,从而规避买家恶意拖欠货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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