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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无船承运人无赔偿能力,如何保证承运人财产

日期:2021-04-20 / 人气:225 / 发布: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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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界范围而言,从事运输行业的货运代理公司数以万计,很多货代公司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同时,也会自己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因为大部分情况下,吃运费的差价远远比佣金赚的多。顾名思义,无船承运人(NVOCC),就是没有船的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把货接下来,再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实际的承运人(比如班轮公司)实际运输。很多这样的无船承运人是资金实力并不强的货代公司,这样的承运人一旦承运的货物出问题,几乎没有什么赔偿能力,货主或者其他委托方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正是意识到了这样的风险,交通部在2001年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包括无船承运人在内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企业进行了整顿。其中第七、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这两条里有几个关键词:“提单登记”“保证金”“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是倾向于保护中国货主的利益的。这突出表现在,想在中国境内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必须在中国设立企业、无船承运人要在交通部备案(所谓的提单登记),而要想备案,需要缴纳80万保证金。
 
  这个思路,在该条例的第五、六条中也有体现,该条款是针对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企业(有船的承运人),要求这些企业要有船舶,还要有 “中国籍船舶”,其次还要得到交通部的许可。
 
  这样,一旦发生了货损,一是能找得到承运人的法人实体,二是在索赔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情况下,能够保证承运人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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