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了解无船承运人相关常见的问题(三)
日期:2021-04-20 / 人气:164 / 发布:未知
文/上海誉商 誉商资讯,提供创业、投资、财务、工商和上市等方面资讯,铸就品牌的力量。正直的职业态度一直是聆悦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保护客户隐私与维护客户利益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在进行提单登记时,交通部对提单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统一规定?是否要进行严格审查?
答:在进行提单登记时,交通部对提单的条款和内容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强制的要求,提单由企业根据各自的业务需要制定,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经过登记的提单样本,是否可以修改?
答:经过登记的提单样本,如需修改,必须重新进行提单修改登记。
交通部对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如何进行处置?何时开始?
答: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交通部或其授权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将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将针对执行情况,进行查处。
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时,是否可以用保险的方式代替交纳保证金?
答:不可以。

交纳保证金的企业名称与申请提单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是否可行?
答:当交纳保证金的企业名称与申请提单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在交纳时,需注明此款项系支付提单登记企业的保证金。
为什么目前不采用国外用保险取代保证金的做法?今后是否会采取这种做法?
答:目前我国尚没有开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责任险这一险种,不能保证规范市场操作。今后要视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情况,对条例作相应的修正才能采取责任保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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