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保险金商业保险 “等效替代”
日期:2021-07-08 / 人气:126 / 发布: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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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设计的保险合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理赔的程序与目前的保证金清偿债务制度相一致,即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清偿额度与此前规定的总公司80万元人民币额度、分支机构20万元人民币额度相同。
此外,保险是实现保证金额度的保证,非完全责任保险。据了解,该保险为保证金责任的保险,是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实现无船承运人总公司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分支机构2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由无船承运人通过向有关保险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费,由保险机构保证相关无船承运人保证金额度的实现,因此,保险非一般意义的完全责任保险,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而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的出台完全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推出后,与现有保证金形式共存,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承保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其保险产品应经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共同认可,但不受数量限制。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处于试行期。该项制度的推出是交通运输部与保监会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具体举措。该制度自2004年酝酿筹划研究,至今年11月1日出台实施,期间几经波折,得到了各有关主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行业从业者的大力帮助和支持。该项制度目前尚无上位法依据,处于试行期,待有关条件熟后,拟通过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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