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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降低无船承运人业务要求须注意风险

日期:2021-07-08 / 人气:181 / 发布:互联网

    近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发出通知:鉴于目前国际海运市场极度混乱,FOB出口企业需高度警惕。
 
    通知与交通部新规不无关系,在3月27日,交通部将无船承运人业务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押金或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经交通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近达9000家,是经营国际班轮运输公司的近百倍。
 
    目前我国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不够,与《国际海运条例》脱节,新规对部分诚信企业来说的确减轻了负担,但对境外不良无船承运人提供了更为有利的零成本条件,市场准入资质条件过于宽松。
 

 
    无船承运人存在哪些风险呢?
 
    首先,船公司提单是提货的物权凭证,掌握它才能据以通过银行托收到货款。
 
    其次,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并不是物权凭证,到船公司处提不到货,也无把握能托收到货款。
 
    签订出口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买方负责指定船公司或货运代理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负责向船公司交付货物并获取船公司提单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转交买方到目的港提货。
 
    此外,如果买方要求提供货代/NVOCC提单,要拒绝接受,改为船公司提。
 
    付款交单、付款赎单是基本原则,卖方先获取船公司提单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再转交买方到目的港提货是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商会的基本规则,同时也是卖方的基本权利,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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