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拥有无船承运人资质,提单是否有效?
日期:2021-07-09 / 人气:180 / 发布:未知
当今社会,开个车要有驾照这样的道理大家都懂,可是开货代揽货需要有无船承运人资格,这样的道理不仅有些货代不懂,可能有些出口企业也不太留意!
然而,没资质假装“不懂”这个道理的货代,以后日子不会好过了!
不懂这个行规,贸然和没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货代合作的外贸出口企业,也将会赔了运费又丢货!
无船承运人:根据我国《海运条例》,无船承运人叫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一般为货主)的运输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实际承运人)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

中国货主通过中国货代向英国货代(中国货代的海外代理)在英国订舱,货物是从英国运至中国,英国货代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
结果发生了货损,中国货主以中国货代选了未在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为由,要求中国货代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有人不禁想问:英国货代在英国签提单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约束吗?
当然了,只要它运输的货物进出中国港口,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涉及到在中国境内的揽货、交货、代理等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在中国内进行经营,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约束。
外国的NVOCC无论是从中国港口往国外运货,还是要运货到中国港口来,都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约束。
还有人要问:中国货代选了未在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货代要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这个答案是长期司法实践得出的结论,为什么呢?
正是意识到了这样的风险,交通部在2001年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包括无船承运人在内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企业进行了整顿。其中第七、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这两条里有几个关键词:“提单登记”“保证金”“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是倾向于保护中国货主的利益的。
这突出表现在,想在中国境内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必须在中国设立企业、无船承运人要在交通部备案(提单登记),而要想备案,需要缴纳人民币80万保证金!
在2012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两条是这么规定的:
“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这个案子里,中国货代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把这三条汇总一下,货代企业既不能与没备案的NVOCC“订立运输合同”,又不能“接受”没备案的NVOCC的“委托”。所以办理无船承运资质办理还是很重要的,如果您需要办理或者了解关于无船承运人相关证件,可以联系我们上海誉商客服,十年诚信经营,期待与您的合作。
法院和交通部两面夹击下,可以预见到的是,国内对航运市场的整顿力度会越来越强,没有在交通部备案的NVOCC的市场会越来越小,无船承运人市场必将走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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