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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无船承运人是否会成为国际货代行业的发展趋势

日期:2021-07-09 / 人气:249 / 发布:未知

  无船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并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或多式联运合同,签发自己的提单,承担货物全程运输责任,但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的船舶,并以本人名义向海运承运人和内陆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公共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开始签发自己的提单,直接承担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灭失责任成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实际上是从货运代理人逐步发展和演化而来的。传统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仅是受货主委托处理相关运输业务的代理人,一旦在海上运输中出现经济损失,货代对货主并不负有当然责任,只要货代选择第三人或者自身行为并无过失. 这样一来,货代在海上运输服务中基本上处于协调处理的辅助地位,这不仅使货代为货主服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障碍,同时由于以佣金为经营收入也限制了货代经营收益的增长。
 
  为了改变这种经营上的被动局面,货代从业者一方面改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就是扩展业务范围,逐步将业务从简单的受托订舱转向以承运人身份签发提单,全程负责运输,收取运费差价。一旦从事这些超越原有托运人范围的业务时,此时的货代便成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产生解决了货代因代理人身份与业务拓展之间的矛盾,促进了货代业的发展,也方便了货主与船东。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可见下表:
 
 
  无船承运人一词由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提出,1961年FMC在其发布的第四号通令中,首先对无船承运人做出了正式定义: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是指建立并维持一定的运费表,以广告招揽或其他方式提供洲际或国际贸易海上运输服务的受雇人,负担海上运输责任或依法负责货物的安全运输,以自己的名义使海上承运人运输货物,而不论是否拥有或控制该运输工具的企业法人。简而言之,无船承运人就是利用船舶经营者(或称海上承运人、有船承运人)的船舶,提供海上运输服务,负担运输法律责任,而自己却不拥有或不经营船舶的海上公共承运人。
 
  1998年美国《航运改革法》中第三节第17条B款将“无船公共承运人”更名为“无船承运人”,并将无船承运人与远洋货运代理人一并纳入“远洋运输中介人”概念之下。
 
  中国《海商法辞典》的解释是:不拥有船舶而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
 
  《国际海运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无船承运人,是指在国际班轮运输中不拥有或不经营船舶,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证,收取运输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通过海上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完成货物运输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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