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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资讯: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日期:2021-07-09 / 人气:145 / 发布: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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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过失责任加上有限的过失免责”,《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其含义可按下图所示理解:
 
  二是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承运人以对货物损失有过失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较之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无“有限的过失免责”即不存在航海过失免责,也就是说,承运人须对于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所导致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汉堡规则》采用了这一原则。当前国际社会,前者的适用范围更广些。
 
  两个归责原则的差别在于航海过失是否可以免责。从法律效率价值角度出发,为追求经济效益合理化,助推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托运人而言,在各种国际运输方式下,与其选择运量小、运费高的空运,不如接受过失免责的不利安排,选择海运更经济一些;对于承运人而言,利用过失免责条款能够提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积极性和安全性,有利于降低货物损失机率,从而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过失免责机制巧妙地分配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风险,在追求社会效益方面取得了平衡,能够加速国际海运业的发展,达到船货双方、国际利益和行业经济利益的有效化。
 

 
  两个归责原则的共同点在于都承认过失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对货损若存在过失即负有责任。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积极有效的履行预防义务及责任,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货损,应当认为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须为过失行为导致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规定能够有效激励承运人履行预防义务,将海上货损事故发生率和社会总成本的支出尽量减少。总的来说,过失责任原则能够体现法律的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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