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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关于无船承运是否为间接代理行为?

日期:2021-07-09 / 人气:217 / 发布:未知

  文/上海誉商 誉商资讯,提供的创业、投资、财务、工商和上市等方面资讯,铸就品牌的力量。正直的职业态度一直是聆悦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保护客户隐私与维护客户利益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的说法,以委托代理较为普遍。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无船承运是货运代理的间接代理形式,无船承运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无船承运人受托运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运输合同,是间接代理人,由托运人承受法律结果。
 
  对此,誉商小编不同意该观点,认为如将无船承运定位在间接代理的范畴,很可能淡化无船承运人的当事人责任,为其逃避承运人之责提供借口,由此而殃及货方或者国内的操作代理,带来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那么,无船承运人究竟是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代理人?其向海运承运人订舱的行为是不是间接代理呢?
 
  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采用的是名义标准。就代理权的产生方式而言,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一样,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只是代理行为的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在大陆法系国家,直接代理称为商业代理人,间接代理称为经纪人。
 

 
  就代理权产生的途径,大陆法系有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也就是说,非基于法定的原因,要想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代理关系必须有书面或者口头的授权。在没有法定事由授予无船承运人以法定代理权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约定则显得尤为重要。
 
  托运人向无船承运人订舱的时候,真实的意图是托运货物还是授予代理权?通常情况下,托运人出运一批货物关心的是,承运人能否将其安全而及时地送抵目的地交付给收货方,至于托运人没有义务去了解承运人船舶运营的情况。
 
  从航运实践来看,托运人订舱的意图并不是为了授予无船承运人以代理权从事间接代理,而在于强调无船承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并按合同约定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诺。况且我国法律不承认默示的委托代理,因此从大陆法层面上分析,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代理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就在于没有所谓的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即委任合同的缺位。
 
  英美法代理理论以等同论为基础,代理人行为视同本人行为,有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既承认大陆法的直接代理,也承认间接代理的法律效力。
 
  英美法上的代理采用的是责任标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代理人行为之关键在于改变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次,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三方关系,代理的目的不在于在二者之间建立法律关系,而在于对外开展民商事活动。结果,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因此,代理通常被理解成为一种权力责任关系,也就是代理权限,即代理人拥有的,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权力的性质和范围。由于代理人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被代理人不仅引起合同的缔结,而且也承受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船承运人不能成为代理人的关键是其没有得到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使其能够改变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因此,不具有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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