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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无船承运人(NVOCC)面临的具体风险分析

日期:2021-07-08 / 人气:143 / 发布:未知

  无船承运业务的复杂性,要求NVOCC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谨慎履行合理的职责。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NVOCC往往疏于管理,马虎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的义务,因自身过失而给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造成损失,从而带来责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选择集装箱不当;未能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特殊货物未尽特殊义务;遗失单据;单据缮制错误;迟延交付货物;错误交付货物;无单放货等等。
 
  目前,倒签、预借提单现象屡禁不止,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或无单放货的情况更是普遍。据统计,上海海事法院1999年和2000年共受理无单放货案件55起,其中约有90%的案件有无船承运人参与。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有些NVOCC随意出具保函或疏忽大意未及时收回自己签发的H-B/L,而收货人换单提货后往往不承兑或不支付货款,或者以质量瑕疵等借口无理要求发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减少货款等,导致提单持有人遭受损失,甚至货款两空。一旦此类事情发生,NVOCC将不得不因自身过失而向客户赔偿损失。
 

 
  由于NVOCC自身并不拥有或经营船舶,亦不是货物的所有人,在外贸运输过程中往往缺乏对货物的实际控制,因而其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地位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货物的运输方面对实际托运人的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同样在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性质等方面对实际承运人的义务也基本上取决于货物的实际托运人的行为。因此,即使NVOCC自身没有过错或已经尽了勤勉之责,但如果因实际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NVOCC仍可能需要向实际托运人承担责任;或者因发货人的疏忽或过错造成实际承运人损失的,仍应首先向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NVOCC代表其客户对货物进行报关而违反海关法规时,可能应对此结果(例如,罚款、罚金、征收关税或销售税)负责。在此类损失中有的可以从客户那里得到赔偿,有的却不可以。此外,海关当局可能还要没收财产,包括货物或者NVOCC经营所需的设备。
 
  除了上述各类风险,NVOCC还会面临其他可能的损失风险。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事故的发生频率非常高。但不管事故何时发生,均会在事故调查和不予赔偿而进行的抗辩过程中发生费用,诸如检验费、司法费和储存费等。即使NVOCC对此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单单针对索赔进行抗辩所产生的费用也很难从另一方得到补偿。此外,由于NVOCC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其可能出现的误运,从而发生不必要的转运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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