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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俩方面说无船承运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日期:2021-07-08 / 人气:286 / 发布: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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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主体上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例外,刚开始仅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又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所有人仅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本案被告本溪腾达公司未以租船运输或者管理船舶的方式对船舶行使营运权,对船舶不具有利益关系,仅系合同意义上的承运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从立法本意上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设立在于保护承担海上特殊风险的航运主体,即船舶所有人及其他处于类似所有人地位、实际营运掌控船舶的主体的利益,以分配船舶海上航行所面对的特殊风险。故司法实践中,应以是否直接、实际从事了船舶的航海管理活动以及是否需要直接承担相关责任,作为判断承运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的标准。显然,仅仅通过签发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运输,而不实际管理、驾驶、控制船舶的无船承运人不具有这种风险,其经营的是运输而不是船舶,是普通的市场主体,充其量只是海上运输辅助业,并不承担海上特殊风险,因此无需得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否则,就会违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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