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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聊一聊无船承运人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日期:2021-07-08 / 人气:247 / 发布:未知

  文/上海誉商 誉商资讯,提供创业、投资、财务、工商和上市等方面资讯,铸就品牌的力量。正直的职业态度一直是聆悦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保护客户隐私与维护客户利益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不再仅仅局限于替货主安排订舱、报关、办理保险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手续,而是逐渐扩展到安排全程运输,甚至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签发自己的提单,从而慢慢衍生出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当具有无船承运人经营资质的国际货运代理人,除了接受委托办理惯常的货运代理事务,在对外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时,则需要对托运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承担承运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法律规定层面将无船承运人从原来的传统货代业务中剥离出来,确立其区别于一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承运人法律地位,是国际海运市场中的独立市场主体。
 
  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的是代理费或佣金,是针对处理委托事项的报酬。
 

 
  但是,目前的货代实务中,货运代理人也常采用向委托人(即托运人)收取一笔总的数额(以“运费”为名目较为常见),或者海运费代收代付,另外收取包括杂费和代理费在内的总数额或者其他方式收取服务报酬。换而言之,除了完全代收代付另加一定报酬的收费方式外,货运代理人也赚取其向托运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因此,要具体区分所谓的差价是针对哪一项目,若为运费,则可确定一方当事人身份为无船承运人;若为其他收费类别,则可确定一方当事人身份为货运代理人。
 
  国外买方可能串通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货物同时拒不支付货款,这一现象层出不穷。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国内卖方,更有必要结合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和业务细节,辨析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不同法律地位,从而,在货物损失发生时,可以正确明确自己的诉求和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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