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提单与海运提单区别
日期:2021-04-20 / 人气:225 / 发布:互联网
无船承运业务中,涉及两套提单的流转,即无船承运人提单与海运提单。在内容上,二者一般只在主体上有所区别,由于签发主体不同,二者在法律性质上也有所区别。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笔者认为,对这一条中的“承运人”应采狭义理解,即实际承运人;所谓的提单,实际应为海运提单。按照这一定义,提单具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①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②物权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保证向提单上载明的指定收货人、或依提单上的指示,或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记载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无船承运人提单是托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作为无船承运人已收到货物的收据,而对于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意见并不统一。如需办理无船承运人备案,NVOCC备案,可以联系我们誉商小编,期待与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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