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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誉商无船承运--分辨无船承运与国际货代的区别

日期:2021-04-20 / 人气:150 / 发布:网络整理

  伴随海上货物运输模式的改变和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人也伴随着应运而生。由于无船承运人从产生之初就与货运代理人等货运主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业务范围相互交叉,加上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也不甚明晰,导致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相互混淆,并且身份的模棱两可导致在海事审判中责任难以确定,权利义务难以划清。现在上海誉商小编就带您去了解这俩者之间的区别,希望对您有帮助,十年誉商,诚信经营,办理无船承运许可证联系上海誉商,高效,快捷。
 
  一、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是否应认定为承运人?
 
  提单仅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并非运输合同本身,不能单纯以提单的记载来确定合同承运人,应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承运人的识别,不能简单地仅凭提单的记载来确定,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进行认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尽管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的名义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该提单一直由托运人持有未经流转,但有确切证据证明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应当识别为承运人。
 
  货代仅实施代为签发提单、 订舱等代理行为,而且所收费用不含有海运费,又能证明系承运人授权其签发提单的,其仅具有货运代理人的身份,不应当被认定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
 

 
  二、货运代理企业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
 
  一般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仅对委托事项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货运代理企业诸多身份错置的操作方式,货运代理企业被认定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判例屡见不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及我国法院的实践,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货运代理企业的身份:
 
  (一)货运代理企业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二)货运代理企业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
 
  (三)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代理费还是赚取运费差价;
 
  (四)货运代理企业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
 
  (五)依据货运代理企业实施行为的标准。
 
  作为纯粹的代理人身份的货运代理企业,其法律风险防范当然要从风险产生的原因中去找,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货运代理企业被认定为承运人的因素较多,但综合来看,其原则在于货运代理企业能够严格界定代理身份,防止越俎代庖。
 
  首先,应该在所有的代理协议和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避免介入经营人或当事人的独立关系,从而明确代理人的法定义务,缩小责任范围。
 
  其次,应尽量避免签发提单、海运单或类似单据,代为签发的,应明确注明系代为签发。
 
  再者,在业务往来中,应避免收取运费并从中赚取差价,代为支付运费或垫付运费的,应在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上文就是关于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之间的一些不同之处,不知道是否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想更深入的了解无船承运,不妨拨打我们的在线客服热线,为您排异解难。上海誉商,十年磨一剑。诚信经营为本,活跃于上海陆家嘴商圈。期待和您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