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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际承运人?如何识别实际承认人?

日期:2021-07-08 / 人气:113 / 发布:上海誉商

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使运输合同下的各方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实际从事运输合同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相同的情形时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损后,就可能使相对处于劣势的货方利益得不到保障。提单持有人往往不能找到真正的承运人或找到时却早已超过了一年的索赔时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的制定了关于承运人身份识别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方便货方尽快确定能主张自己权益的对象。
 
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呢?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
 
第一,他必须是接受承运人委托的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不同。因为根据《合同法》对委托的定义,委托应解释为与承运人签订了委托合同。然而在实践中,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约体现出来的,并且实际承运人还可能以承运人的独立身份出现,所以并不严格符合《合同法》中对"委托"的定义。
 
第二,他必须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人,没有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中间人(例如转租人)并非为实际承运人。根据以上两个必备条件,可以得出:
 
1.在班轮运输下
 
如果运营的班轮为班轮公司所有,那么将不存在识别实际承运人的问题;如果运营的班轮是班轮公司通过定期租船租得的,那么班轮公司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2.航次租船下
 
(1)承租人为货主时:出租人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成为承运人,虽然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是租船合同,但对于第三方收货人而言,出租人为货物的承运人,此时并无实际承运人的存在;
 
(2)承租人非货主时,提单由谁签发变得至关重要:当提单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当出租人签发提单时,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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