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大佬对无船承运人提出的发展建议
日期:2021-04-20 / 人气:286 / 发布:未知
国际贸易中,针对承运人的定义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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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接轨
鉴于上述问题的发生,建议应当加入有关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险的内容,鼓励无船承运人积极参与投保此险种,以避免因无船承运人的资信能力所引起的纠纷。同时保监会亦应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请的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普及此险种以配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早日与国际市场接轨。
此外,鉴于国家法律法规在规范市场秩序和经营者行为的同时,也应考虑降低经营者成本和提高其竞争力,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也应有选择地认可国外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的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赦免那些已向这些国外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投保了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公司无须再向中国的保险公司购买额外的责任保险。
互保协会
再者,鉴于无船承运人队伍的不断壮大,也可以在中国设立一家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以期改善中国无船承运人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责任无处投保,无法降低风险的情况。
无船承运业务的发展离不开中国业内外各个方面的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需协调各地相关部门,让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充分了解无船承运制度,配合执行;交通部则要统一各地方交通部门对无船承运业务的认识和做法,避免各地政策差异太大,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市场准入
政府在扩大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实施范围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进行资质检查,严格市场准入,杜绝不公平竞争。例如,用制度确定各地的无船承运业务监督单位,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罚则。地方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当地取得资质的公司通报地方口岸委及口岸联检单位,特别是地方各二程班轮公司办事处,同时严格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检查各二程班轮公司与地方运输企业的业务合作协议(合同),并对违反行为进行处罚,切实规范市场。
管理体系
此前,无船承运人在中国内地的经营活动主要通过在境内正式注册的国际货代企业,加上境外无船承运人在华代表处两块牌子共同在实际业务中体现,分别应对境内外两套管理体系。特别对经营美国航线的公司,遵守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管辖自然含糊不得。无船承运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向托运人所收取的运费和向远洋公共承运人所支付的运费之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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