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不合理的处罚措施
日期:2021-07-08 / 人气:365 / 发布:互联网
根据无船承运人行业运输经营特征和市场供需状况,无船承运人应结合自身的经营成本,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它运输单证,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目前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报告。
处罚措施包括二条。

(1)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49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低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等规模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五章规定实施调查。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应将每航次的所有有关运输单证、运费发票、服务合同文本、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如实提供给调查机关,不得拒绝调查或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对拒绝调查或不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53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40条规定,将取消经营资格、没收保证金、责令修改有关协议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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