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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价信息备案规则是什么?

日期:2021-08-26 / 人气:509 / 发布:中华航运网

    备案义务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经营者。
 
    (一)普通公布运价备案规则
 
    1.备案义务人应使用“航线信息和普通公布运价备案表”(附表四)确定的格式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公布运价为普通干货箱一般货的包干运价,为数字型,币种为人民币。
 
    3.附加费和备案义务人需要另行说明的事项请在备案表中列明。
 
    4.备案普通公布运价变更的,须提前7天进行备案,变更后不同航线上相同港口间的公布运价可调用新税务备案公布运价。
 
    (二)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规则
 
    1.不超出普通公布运价合理范围(15%)的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和协议运价无需备案。提交超出公布运价合理范围的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申请时,应说明航线、起始港、目的港、货主、箱型、货类、运价和箱量等,其中协议运价需提供协议副本。
 
    2.特种箱型货类运价超出普通公布运价15%的,使用“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备案表”(附表五)确定的格式提交备案申请。
 
    3.协议运价超出普通公布运价15%的,使用“协议运价备案表”(附表六)确定的格式提交备案申请。
 
    (1)协议号是指备案义务人与货方签订的长期协议的号码,临时协议的可填写运单号,协议号不超过二十个字符。
 
    (2)货方是指与备案义务人签订长期协议的货主,或临时协议运单上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3)箱量用于表示货方提供的货载的数量。
 
    (4)协议运价生效日期是指协议开始执行的时间和箱量计算的起算时间,协议运价失效日期是指协议终止执行的时间和箱量计算的截止时间。
 
    4.备案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和协议运价变更的,须提前24小时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