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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nvocc)知识,看这你就够了!

无船承运人航线信息备案规则

日期:2021-08-26 / 人气:683 / 发布:中华航运网

    (一)船舶信息录入规则
 
    1.船舶信息录入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经营者,录入内容包括船舶基本信息。
 
    2.应使用“船舶信息录入表”确定的格式录入。
 
    3.录入船舶信息应与《船舶营业运输证》相关信息相匹配。船舶信息录入人应在信息录入的同时,将《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传真至备案受理机构,备案受理机构登录系统核对信息后受理。
 
    (二)航线运力备案规则
 
    1.备案义务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经营者,备案内容包括航线名称、类型、挂港和船舶运力信息。航线类型是指内贸航线、外贸内支线或内外贸同船运输航线。
 
    2.备案义务人应使用“航线信息和普通公布运价备案表”确定的格式提交备案申请。
 
    3.航线名称、挂港由备案义务人自定。挂港信息使用标准港口代码,见“港口代码表”。如备案义务人备案港口代码不在列表中,可与支持保障单位联系,及时取得相应的标准港口代码。
 
    4.备案的船舶运力信息应包括船舶可用舱位和分配舱位信息,且分配舱位数量累计不得超出可用舱位数量。
 
    5.备案航线名称、类型、挂港、船舶、运力等信息变更的,须提前7天进行备案。
 
    (三)船期信息备案规则
 
    1.备案义务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经营者,备案内容包括船名、航次、挂港、船期。
 
    2.备案义务人应使用“航线信息和普通公布运价备案表”确定的格式提交备案申请。
 
    3.由于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变更船期的,可在行为发生前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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