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运价备案遵循哪些规定?
日期:2021-08-26 / 人气:309 / 发布:互联网
为了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运价备案的管理办法,上海誉商就同大家一起去了解下。
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进行备案运价。
1.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
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2.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
3.公布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在运价备案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4.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的内容应与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内容一致。
5.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6.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
①公布运价(幅度)满30天;
②附加费满24小时;
③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7.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其运费清单上列明海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8.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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