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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B出口条款下,如何有效的风险防范?

日期:2021-07-08 / 人气:151 / 发布:互联网

    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NVOCC。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NVOCC,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NVOCC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节器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应要求代办港口操作的我国的货代或NVOCC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NVOCC安排是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量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3、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的心存不良的客户从小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尤其是对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NVOCC要格外小心,要核对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4、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或NVOCC提单,尽量规定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
 
    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班轮公司的提单是可靠度很高,但填写记名提单项下的托运人、收货人一定要慎重,建议不要以境外货代或NVOCC的名义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5、如果是货主主动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货代背后是否还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境内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这样,让境内的货代也严格把关。
 
    6、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对货主负责,对没有知名度的,可疑的境外无船承运人要提醒货主与买家协商,对托运人和由货人做适当的修改。
 
    7、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不怎么好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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