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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货受损,承运人通过什么依据进行赔款?

日期:2021-08-26 / 人气:185 / 发布: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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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特别法,《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时损失的计算有着特别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涉及对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货损赔偿额的认定。如果收货人对受损货物进行了修复,则可以依据修复费用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额,相对简单。但如果没有对受损货物进行修复,对于如何确定货损赔偿额,理论与实践中主要有直接相减法和贬值率法两种计算模式。
 
  直接相减法认为,货物的损失赔偿额应当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计算,货物受损前的实际价值为货物的CIF价格,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为受损货物实际销售价格。该观点亦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一书:“货物受损前的实际价值是指货物的CIF价格,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之和。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是指受损货物在到达港的市场价格,通常通过商品检验,或市场调查或拍卖成交价确定。”
 
  贬值率法认为,《海商法》第五十五条对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了明确限定,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应当是指货物受损前后的CIF价之差,即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亦应当根据CIF价来确定,而不应当根据受损货物在目的港的实际销售价值确定。因为受损货物在目的港的实际销售价值包括了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市场波动等因素,而这些并不属于《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范畴,承运人对此并无赔偿责任。因此应当以货物因为受损在目的港导致的贬值率乘以货物的CIF价来确定承运人的货损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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