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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商整理:关于海运货物纠纷的规定

日期:2021-08-26 / 人气:198 / 发布:未知

  上海誉商商务小编整理关于无船承运人关于海运货物纠纷的规定,这个规定有助于您更好地理解本规定以及指导方在面对货运纠纷时如何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委托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海运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纠纷:
 
  (1)提供订舱,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保险代理服务;
 
  (2)提供货物包装,装卸监管,减压容器,配送和转运服务;
 
  (3)因制作和交付有关文件和解决成本和费用纠纷;
 
  (4)提供仓储和公路运输服务;
 
  (5)处理其他海运代理服务。中国海事法院对上述五项争议拥有管辖权。
 
  各种货运代理业务可以在货代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各种法律关系,如果是这样,中国民事规则,中国合同法和中国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于代理关系。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种规定不应适用于中国沿海和内陆水运发生的货代纠纷。
 
  货轮运输公司和承运人的身份
 
  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中的条款,货运代理收取费用的身份和方式,发票的种类和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以及履行合同,确定是否建立货运合同。合同。
 
  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货主可以被委托人视为承运人:
 
  (1)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2)以承运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的货运代理人未能证明其已从承运人获得此类权力。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主要货运代理分包合同部分执行由委托人委托给子货运代理的任务是正常的,但这引起了许多问题和纠纷。该规定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分委托的范围或委托人的行为表明分委托已被接受,否则法院不能维护货运代理人的论点,即委托已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人知道分委托但不反对委托的理由。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委托人未能支付,货运代理人是否可以扣留提单,清关单和外汇验证单等文件,这一直存在争议。这些规定确认了货运代理人在双方同意这种拘留时拘留所有文件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就扣留所有文件达成协议,可以扣留除运输单据外的清关单和外汇验证单等文件。
 
  根据FOB条款,有权要求交付运输单据,合同托运人(买方)或实际托运人(卖方)也是有争议的。条款规定实际托运人有权要求交付运输单据。它进一步澄清,合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海运合同的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的人; 实际托运人是指货物已经交付给承运人的人或者以其名义或代表其的人。
 
  本规定确认了过失的推定,也就是说货运代理人应对本金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条例”),在中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货运代理商应在通信部登记其提单,并获得无船承运人资格。但是,一些没有NVOCC资格的货运代理商实际上从事NVOCC业务,这不仅违反了规定,同时也很可能损害托运人的利益。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货运代理人不正当地选择其提单未在交通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则应对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该条款明确规定,当货运代理人代表不合格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货运代理人与不合格的无船承运人对提单下发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信息由上海誉商小编整理发布,上海誉商十年磨一剑,立足为企业打造新的商业空间和价值提升提供支持,近年来为推动上海创新发展,积极做出努力,对工商注册,商业服务,资质认证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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